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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製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製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

  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

  (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4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2辆;

  (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6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3辆;

  (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8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

  (四)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过10辆汽车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

  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编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报外经贸部审核彙总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执行。

  六、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计划及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审批管理,不得超标准审批。

  七、企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八、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进口汽车、小轿车数量超过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配车标准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核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九、境外常设驻华机构及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专家进口的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汽车,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关税优惠政策,购买的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应合併计算在上述配车标准之内。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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