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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住法拉盛的鄭先生今年2月初將一部1998年的福特(Ford)四門轎車轉賣,車牌照也於2月5日向紐約州汽車監理廳(DMV)註銷。但10月18日鄭先生收到由市警局皇后區大學點汽車扣押所的通知,告知該車已由警方扣押,並要求鄭先生盡快與警方聯絡。
鄭先生表示,「今年2月通過朋友介紹,把車賣給了一個不認識的華人中年男子,2月5日我就到DMV把車牌取消,汽車保險也退掉了,並於5月6日收到了由汽車保險公司退還的263元保險費。本來覺得一切手續都完結了,可以安心了,現在不知道賣車手續發生了什麼事,買主竟然讓車輛被警方沒收,還把麻煩再丟回給我。我又不懂英文,也不敢去找警察」。
律師戴禺表示,出售車輛後,一定要將車牌和車主證明同時註消,否則該汽車的任何費用都將由原車主承擔。鄭先生很可能只註消了車牌,但未註消車主證明。而買主也沒有將車主證明轉名字,繼續使用,因此當警方扣押該車後仍聯繫原車主。
戴禺建議鄭先生應立即與警方聯絡,查明汽車被扣押原因,可能還有後續的車輛保存等相關費用需要鄭先生支付,要做好準備。他提醒華人在賣車手續中,應確保書面證明資料完善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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