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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汽車租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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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租車、公司租賃、企業租車抵稅節稅、公司買車節稅的觀念在歐美國家早就行之有年了,以租賃車的方式購車,能提升中小企業使用車輛的經濟效益,近幾年在台灣已蔚為各中小企業接受以公司租任車代替購車的新觀念,GE台北車庫配合各大企業租賃車公司(和運租車、格上租車、日盛租車、遠銀租車、歐力士租車,赫茲租車),提供各大租任車公司價格比較及租車買車比較,以更優惠的租任車價格及市場最低的公司租車費用,優惠給企業主老闆高階經理人。

目前臺灣的租車公司可概分成幾種型態:
汽車製造商子公司:這一類的租車公司由汽車組裝製造廠投資成立,所以提供的車款多為該品牌,諸如和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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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以租賃方式購車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26日表示,企業老闆或者高階主管用車,若以租賃方式購車,可以認列費用,但卻不可以拿購車進項發票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否則視為逃漏稅,不但要補稅,還會遭1倍以上罰鍰處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許多小客車租賃業者刊登廣告,公司行號租用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許多公司行號因此趨之若鶩,紛紛「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事實上,這種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的乘人小汽車,給付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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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購車與公司長租自駕車之利弊比較

簡化公司負債比,不受銀行車貸綁約限制,不影響公司增貸-信貸額度,美化帳面信譽,提高企業流動資金
靈活化運用,創造投資報酬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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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一般簡稱為租車,乃指租車公司提供車輛給顧客使用,短從數小時至數日,長可達數年不等,並從
中收取費用。租車公司通常在各地設立營業據點,以方便顧客租、還車(亦可甲地借、乙地還,但可能會加
收費用)。而營業據點通常設在機場、車站及市中心等,並且開設網站,以便顧客事先上網預訂日期、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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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租車可分為純租或是租約期買購回
純租在租期期滿必須將車輛歸還租車公司
就算樓主改車也必須將車輛恢復到出廠原狀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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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條 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應於其營業處所標明其公司行號名稱,懸掛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租賃費率表、汽車出租單樣本,並須有足夠之停放車輛場所,待客租賃。
第98條 小客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貨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
以租賃期一年以上合約書辦理新領車輛牌照者,行車執照應增列註記租用人名稱及租賃到期日等字樣。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中途解約者,應繳銷其牌照。但租賃期滿或解約後十五日內辦理轉租者,於換發行車執照完成註記租用人名稱及租賃到期日後,得免辦理牌照繳銷。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附件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免計停車位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99條 小客車租賃業分為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三種。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得設置國內外服務網辦理連鎖經營,並得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之業務。
乙種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但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以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為限。

第99-1條 小貨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
第100條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車人自行駕駛者,應領有有效之本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
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出租於外籍旅客者,並由熟諳外國語言之優良駕駛人代為駕駛。小貨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應由租車人自行駕駛使用,不得由出租人代僱駕駛人。
三、驗明租車人駕駛執照內所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駛執照號碼及准駕車車類相符後,始得填製汽車出租單連同出租車輛交付租車人。小客車租賃業應承租人之請求代僱駕駛人時,並須驗明承租人之身分證件連同代僱駕駛人駕駛執照加以登記。
四、供租賃車輛於出租前應實施檢修,保持良好狀態,且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得投保車體損失保險、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或旅客責任保險,未投保時,出租人應告知租車人,並載明於出租單。
五、應備置汽車出租紀錄簿詳細記載租賃情況,並至少保存兩年。
六、應明示承租人隨身攜帶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
七、交付出租汽車時,應與承租汽車駕駛員一併檢驗該車輛,並簽證確認車輛安全配備齊全及車況良好。
八、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業。
前項第三款之租車人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機關時,應驗明租車人登記名稱、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後,始得填製汽車出租單連同出租車輛交付租車人。
第101條 汽車出租單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租車自行駕駛之駕駛人、小客車租賃業應承租人之請求代僱之駕駛人及承租人之姓名、住址、駕駛執照及身分證件號碼。
二、租車起訖日期、時間、車牌號碼及租車費用。
三、車輛之附屬設備及起租時碼表里程、燃油供應狀況。
四、租賃期間所駕駛車輛違反法令規定或車輛發生失竊、毀損或肇事事故之通告及責任承擔。
五、租賃期間車輛中途發生故障,其檢修費用之計算及處理。
六、租車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攬載客貨營業。
汽車出租單應交租車人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102條 小客車租賃業之租車費率、代僱駕駛人資費及小貨車租賃業之租車費率,由業者公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及變更時亦同。
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租車費用之實施,不得高於前項核定之費率。
第103條 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之汽車出租單及出租紀錄簿格式由業者公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調整及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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