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以租賃方式購車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26日表示,企業老闆或者高階主管用車,若以租賃方式購車,可以認列費用,但卻不可以拿購車進項發票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否則視為逃漏稅,不但要補稅,還會遭1倍以上罰鍰處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許多小客車租賃業者刊登廣告,公司行號租用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許多公司行號因此趨之若鶩,紛紛「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事實上,這種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的乘人小汽車,給付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融資租賃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是指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的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3/4以上者。(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的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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